根据星海音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修订)(粤音院科〔2016〕210号文),
(一)科研业务费
1.资料、观摩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复印(印刷费)、复制、翻拍、翻译费用(委托业务费)及图书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文献检索费(办公费)、论文版面费(委托业务费)、观摩票务费(培训费)、邮寄费、上网费(邮电费)等。
2.办公用品及耗材(办公费):含纸张、墨粉、文具、计算机软件(低值)、移动硬盘、乐器配件、电脑配件等各种消耗材料。
3.劳务费(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的校外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被采访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讲座、交流等形成的劳务费用等。产生的相关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1)参与项目的校外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被采访一般人员劳务费用等,原则上按标准为100元/节执行,每天不超过4节。
(2)专家咨询、论证、讲座、交流、鉴定费用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其中专家咨询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标准限额使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全国知名教授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当于该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当于该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省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其他人员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劳务费发放前登记好身份证号码,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个税。)
(3)参与项目研究或相关工作的在读本科生及以上学生或无学历无职称、无职务者按18.5元/小时的标准执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调研差旅费(差旅费)
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国外等社会调研活动及参与和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等开支,含交通、住宿、伙食及其他费用。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人员。住宿及伙食标准按最新出台的差旅费有关文件执行。
(三)小型会议费(会议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产生的费用,含交通费、食宿费、场地租金等。住宿及伙食标准按最新发布的差旅费相关文件执行。
(四)设备购置使用及制作费
指项目研究所需的小型仪器、配件(乐器专用材料用专用材料费)、软件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一般单件价值大于1000元)、;乐器等设备运输、安装费(维护费);设备维护费(维护费);设备租用费(租赁费);视频录制、制作费(委托业务费);自制仪器的材料费(专用材料费)、加工费(维护费)等。凡需政府采购设备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登记及报销。
(五)出国(境)交流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凡与科研专项经费相关的出国(境)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参照我校因公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在出访完成后递交《星海音乐学院因公出访交流绩效评估表》至科研处备案。
(六)数据采集费(看具体的支出内容,问卷印制是印刷费,委托外单位服务属于委托业务费)
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产生的费用。
(七)接待费(公务接待费)
指用于项目相关的接待用餐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餐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
(八)其它
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中明确列示,单独核定。如:私人收藏的乐谱、音响、音像资料、器物、文本资料的提供费或收购费等支出。(大额经费需走相关采购流程,小额支出需附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