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音院科〔2012〕45号
关于印发《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
成果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认定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星海音乐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认定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分层指导、分类管理”的教学科研管理指导精神,特制定《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认定暂行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成果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管理、表彰奖励的基本依据。
二、成果认定程序
第二条 成果的认定由申请人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所在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复印件一份留所在部门存档,另一份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统一上报学院科研处或教务处组织认定(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星海音乐学院成果管理流程简图》)。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成果均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责任。
第四条 成果认定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三、成果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成果
(一)质量工程项目
质量工程项目, 是指个人或团体获得国家级、省级、院级立项的各类项目,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建设点、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精品课程、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专业主干精品课程群)、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二)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不含撤项课题),是指个人或团体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其中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部委级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项目和院级项目等;横向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兄弟单位委托项目等。
第六条 出版成果
(一)学术论文
1.在中文核心期刊(详见附件2:《核心学术期刊参考名录》)上发表且篇幅不少于3千字的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的理论版上刊登且篇幅不少于2千字的论文。
2.被收录于正式结集出版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重要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
3.其他论文,指在非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各类非营利性学术论文集、省级党政机关报刊学术专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以文本形式正式发表的原创(创编)性单个音乐、舞蹈作品,视为科研成果中论文类成果。
(二)著作
著作是指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有正式出版号的文本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原创作品集等。
1.专著,是指在版权页上注明为“著”,学术性较强,具有明显原创性的著作。
2.编著,是指在版权页上注明为“编著”,不属于原创性著作,但有一定创新性,编撰而成的著作。
3.译著,是指被翻译成中文的外文专著、编著(15万字以上)。
4.原创作品集,是指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有正式出版号的原创性的音乐或舞蹈创作作品汇编。
(三)教材
教材是指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有正式出版号的教程。包括原创性教材、编著教材、乐谱汇编教材等。教材类成果的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
1.原创性教材,是指在版权页上注明为“著”,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以教材形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2.编著教材,是指在版权页上注明为“编著”, 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以教材形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3.乐谱汇编教材,是指把已有的各类声乐曲、器乐曲作品的乐谱汇编成册,形成的各种作品集。
(四)工具书
工具书是指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有正式出版号的各种工具用书。
(五)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发行并有正式出版号的,原创性音乐作品、创编的舞蹈作品视频或音频。
第七条 创作及表演成果
(一)创作成果
1.在国内外正式首演的原创性音乐作品或编创形成的舞蹈作品。
2.新乐器发明或乐器改革成果;乐器工艺技术上所涉及的功能、外形方面的相关成果。
(二)表演成果
以个人为主,在正式演出场所进行的音乐、舞蹈(编创)专场音乐会、专场演出。(如果是师生合作的音乐会或舞蹈演出,教师参与表演的部分不少于全场表演的50%,可视为表演成果)。
第八条 获奖成果
(一)教学获奖
教师本人或团体获得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学院组织开展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表演比赛获得的奖项。音乐舞蹈学科各类比赛参考目录见附件3:《星海音乐学院音乐舞蹈学科各类赛事分级分类参考目录》。
(二)科研(表演)获奖
教师本人或团体获得国家、省部委或学院组织评比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或由教师本人或团体参加各级各类表演比赛获得的奖项。音乐舞蹈学科各类比赛参考目录见附件3:《星海音乐学院音乐舞蹈学科各类赛事分级分类参考目录》。
第九条 凡未列入具体目录附件或具有争议性的各级各类成果,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四、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2年7月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星海音乐学院成果管理流程简图》
2.《核心学术期刊参考名录》
3.《星海音乐学院音乐舞蹈学科各类赛事分级分
类参考目录》
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